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

我們不會向客人索取小費

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林曉晴)俗稱「貼士」的小費原意是顧客自發打賞,但消委會一項有關搬運服務的調查發現,受訪者反映「貼士」是應搬運工人要求支付,金額更高達2,000元。此外,消委會接獲投訴指,投訴人苦等搬運工人3小時,搬運期間更受盡工人臉色及冷言。消委會建議市民,避免揀選報價特別低的搬運公司,因為搬運工人可能期望客人給予更多「貼士」。 有客人自願打賞3,000  消委會去年8月就使用搬屋服務進行問卷調查,訪問1,202個住戶。結果發現,81%受訪者表示,有向搬運工人給予「貼士」,金額介乎10元至3,000元不等,當中69.6%是自發打賞,有受訪者自願給3,000元「貼士」,但有7.2%人是應搬運工人要求打賞,當中最高「貼士」金額達2,000元。  另外,消委會去年共接獲30宗關於搬屋服務的投訴,主要涉及收費爭議或服務質素問題。其中,投訴人張太委託搬運公司搬,公司派員上門評估運費後,報價2,600元。直至搬運當日,搬運工人遲到3小時,搬運期間又不斷向張太施壓,暗示她給予「貼士」。 不滿須付750元泊車費  其後工人發現所駕貨車的容量不夠,需安排另一輛貨車,但等候多時仍未獲安排,原有貨車的泊車費卻累積至750元,張太只好先墊支泊車費,待日後向該公司追討。事件擾攘多時,張太終遷入新居,及後卻發現沙發部件遺失,遂向該公司投訴及要求償還泊車費,惟搬運公司遲遲未跟進,張太最終向消委會投訴。經消委會交涉後,搬運公司答應與張太平分泊車費用,及跟進沙發部件遺失的問題,對於張太投訴的2名態度欠佳員工,公司聲稱已將工人解僱。 遇報價特別低應小心  消委會建議,消費者應留意報價特別低的搬運公司,因搬運工人可能期望客人給予更多「貼士」,令消費者變相增加搬運費。消委會認為,搬運費應包括所有搬運人員報酬,而「貼士」則是打賞搬運人員服務之用,並非必然,因此搬運公司不應期望成本由「貼士」補貼,以免員工與用戶因索取「貼士」而引起爭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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