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委會去年接獲30宗關於
搬屋服務投訴,較前年43宗少,大多涉及收費爭議或服務質素。
其中一個個案中,投訴人不滿
搬運公司的服務,指
搬運工人於
搬屋當天遲了3小時才到達投訴人的家,
搬運期間又不斷埋怨,暗示投訴人要給予小費。投訴人在等候該公司派另一部車輛搬運時,更需繳付泊車費港幣750元。到達新居後,投訴人發現梳化沒有了一隻腳,
搬屋公司雖答應跟進,但遲遲沒有回音。投訴人遂向消委會求助。
搬運公司向消委會表示,已向家俬公司訂購梳化腳,亦同意與投訴人平分超時停車費用。
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%E6%B6%88%E5%A7%94%E6%8E%A530%E5%AE%97%E6%90%AC%E5%B1%8B%E6%9C%8D%E5%8B%99%E6%8A%95%E8%A8%B4-05121297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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